2月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桂北市监处罚铁〔2023〕11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北海市铁山港区缪仔日杂店
2022年1月5日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铁〔2022〕-YD0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并未要求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BR372Q2J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者:庞春兰
公民身份号码:***
经营者:石剑萍
潇湘晨报综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初起,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社内村委会社内村96号缪仔日杂店店铺内进行卷烟销售,分别以进货价真龙(轩云)16元/包、红塔山(硬传奇)15元/包 、玉溪(软)23元/包、真龙(起源)25元/包、芙蓉王(硬)25元/包、真龙(祥云)14元/包、黄山(新制皖烟)15元/包、红河(软99)14元/包、真龙(凌云)15元/包、真龙(鸿运)20元/包、双喜(硬经典1906)17元/包、芙蓉王(硬蓝新版)35元/包、中华(硬)45元/包,出售给周边的居民,于2022年10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经营的卷烟88包,涉案货值1678元。根据当事人供述,其没有建立卷烟购销台账,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即其违法经营总额为1678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6)缴纳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社内村委会社内村96号缪仔日杂店店铺内无证经营卷烟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
2.2022年10月24日现场照片(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
3.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开具的《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文书编号:桂北市监先登铁〔2022〕YD-03号)一份(共1页)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桂北市监清单铁[2022]-YD17号)一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当事人残疾人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属实;
5.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相关事实;
6.《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卷烟的违法经营额的情况属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社内村委会社内村96号缪仔日杂店从事卷烟经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卷烟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为残疾人,属于低保脱贫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八)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486.6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乐思汇台球俱乐部
2023年2月28日,本局与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烟草市场整治,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河南路37号东方之珠花园1幢0105号的“北海市海城区乐思汇台球俱乐部 ”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卷烟销售,现场清点共有真龙(轩云)、真龙(起源)、真龙(祥云)、黄山(红方印细支)、中华(硬)等5个品种的卷烟 1.4条,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调查。
1.《现场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笔录》1份;
4.《鉴定委托书》、《北海市海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1份;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截图1份;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7.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提取单》1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17元;
二、罚款1898元。